时刻有说法|三天恋情结束,黄金首饰该归谁?
2025-05-08 15:11:00
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
恋爱第三天,男方花3900元买黄金首饰送给女方。当天晚上男方要分手,让女方归还3900元。女方还钱后,想把金饰拿到店里退掉,但是遭到了拒绝。
“请问我可以要回3900元,把黄金还给他吗?”
近日,在红网《问法湖南》上,来自岳阳的网友提出自己的尴尬境地,问该怎么办?
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波表示,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,如购买衣服鞋子、日常生活消费,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,一般会被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,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。
“在恋爱期间收到的金手链通常被视为赠与,根据法律规定,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不需要返还,除非对方能够证明金手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。”
根据网友陈述,周波认为,对于首饰的归还已经达成一致,并已经履行,现要求对方退还现金,再把首饰给对方,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。
至于金店不给退货退款,上海市海华永泰(长沙)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金龙提出,购物,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,网购如此,线下也如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