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法热线|老人去世后的死亡抚恤金,亲孙子是否有权代位继承?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养老继承律师给您讲明白
近年来,有关养老继承的话题频繁成为社会热点,各级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。4月22日,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养老继承问题,就市民关心的老人赡养、遗嘱效力、法定继承等问题邀请北京高朋(青岛)律师事务所的鲁桂霞律师和密齐光律师进行解答,记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,供市民参考。

上午9点30分,热线准时开通,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老人抚恤金的分配问题。“我的爷爷奶奶有一儿一女,也就是我的父亲和姑姑。父亲在爷爷奶奶在世时就去世了,我是父亲的独生子。爷爷奶奶生前一直独自居住,爷爷去世后,因奶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,姑姑就把她接回家照顾。”王先生表示,自己并没有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过,也没怎么照顾过他们。
前段时间,王先生的奶奶因病离世,相关单位把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都打到了姑姑的账户里。王先生询问律师,奶奶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是否属于遗产,作为孙子能否代位继承?

鲁桂霞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而是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,其分配需考虑亲属关系紧密程度、共同生活情况及扶养义务履行等因素。“根据您的描述,您从未与奶奶共同生活,也未形成扶养关系;而姑姑在爷爷去世后长期与奶奶共同生活,与死者关系更紧密。您姑姑实际承担了照顾奶奶的责任,而您未履行赡养义务。根据法律原则,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可多分,未尽义务者可少分或不分。”鲁律师表示,至于丧葬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规定,丧葬费是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补偿,不属于遗产,仅用于支付实际丧葬支出。分配原则是谁实际操办丧事、支付费用,谁有权获得。
“您姑姑操办了奶奶的后事,您并未参与,所以您无权分割丧葬费。虽然您作为孙子,属于近亲属,但您主张分割奶奶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诉求,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。但涉及其他遗产继承,比如爷爷奶奶的房产、存款等,您作为代位继承人,可就遗产部分主张权利。”鲁律师解释道。
关于老人的遗产分配问题,一直是诉讼的焦点。刘先生有一个妹妹,父母有一套房产,登记在父亲名下。刘先生常年在外地打拼,平时因为工作繁忙,去父母家探望的次数不多。妹妹在本地,对父母照顾较多。
“2019年,母亲因病去世,当时没有留下遗嘱。后来,父亲觉得妹妹照顾他多,就手写了一份遗嘱,说房产全部由妹妹继承,还说房子是他自己挣的,他有权决定。现在父亲也去世了,妹妹拿遗嘱要独占房子,刘先生觉得不合理。”刘先生询问律师,这套房子是父母共同财产,母亲去世时没留遗嘱,父亲的遗嘱能直接把整套房子都给妹妹吗?

密齐光律师了解情况后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时,需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剩余一半作为遗产分配。 老人的房产为他们婚后购买,无论登记在谁名下,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“你母亲去世后,房产的50%份额直接归父亲所有,剩余50%作为母亲的遗产。因母亲未留遗嘱,适用法定继承,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、您和妹妹,三人各继承母亲遗产的1/3。”密齐光律师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明确规定,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财产,无权处置他人财产。 “您父亲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合法份额,超出部分无效。也就是说,您父亲遗嘱中全部房产由妹妹继承的表述,超出了其个人份额范围,擅自处分了您和妹妹从母亲处继承的份额,这部分无效。因此,合理的分配方案应该是,该房产中父亲的份额按遗嘱归妹妹,您从母亲处继承的份额仍归自己。若房子归妹妹所有,她需按市场价值,给您所占份额的补偿款。”密律师表示。
问题1:哥哥家收入低于最低保证标准,可以不支付母亲的赡养费吗?
薛女士兄弟姐妹4人,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妹妹,她母亲今年82岁,退休后因身体不好住在养老院。现在她每月的退休金在支付了养老院的护理费、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后,每月缺口有800元。母亲想让四个子女每人出200元赡养费,但二哥说自己靠低保生活,家里收入比最低保障线还低,不愿意给。薛女士询问,二哥的情况可以不承担赡养费吗?除了支付赡养费,还有什么算是尽赡养义务?
律师说法:薛女士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有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与保护之责。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同样清晰指出,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中照料以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。这充分表明,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责任,绝不容许逃避。在赡养费计算方面,全国并无统一标准,通常需综合考量当地经济状况、您母亲的实际需求,以及赡养人的经济实力。根据您的描述,您母亲每月的开销比自身工资多出 800 元,这便是实际所需费用。就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而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相关规定,赡养人若因残疾、疾病、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可免除赡养费支付义务。您二哥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,确实无力支付赡养费,则可以不用承担。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,支付赡养费是主要方式,但非唯一方式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中明确要求子女“常回家看看”,避免老年人精神孤独。子女定期探望、协助就医、整理家务等都可作为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。当然,若后续您二哥经济状况有改善,比如找到新工作、收入提升等,您母亲可要求其补付赡养费。我建议您以后要定期探望母亲,履行精神赡养义务,避免因“只给钱不陪伴”引发新的纠纷。
问题2:母亲在养老院被他人打伤,养老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?
李女士的母亲住在某养老院。前段时间,母亲被住在同楼层的张大爷用拐杖打伤,送到医院检查,母亲面部受伤、腿部骨折,住院治疗花了不少医药费。李女士了解后得知,这位张大爷经常会无缘无故地激动起来,属于养老院里的“特殊老人”,事发时,养老院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制止张大爷的伤害行为。李女士找养老院索赔,他们却说这是张大爷的个人行为,属于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,超出了养老院的正常管理范围,且养老院在事件发生后已经及时采取了送医救治等措施,不存在过错,拒绝承担赔偿责任。李女士询问律师,养老院没管好“特殊老人”,导致自己母亲受伤,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?
律师说法:李女士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在您母亲受伤这件事中,张大爷作为行为实施者,是直接责任人,需对您母亲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。养老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根据您了解到的情况,养老院明知张大爷有情绪失控、暴力倾向等特殊情况,却没有对其制定了专门的护理或监管措施,比如专人看护、限制行动范围等,这属于“监管失职”;而在伤害事情发生时,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伤害行为,由此可以认定养老院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”。因此,养老院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建议您立刻收集相关证据,比如医疗费票据、诊断证明、伤残鉴定报告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;养老院管理制度文件、工作人员排班记录、巡查记录等证明存在监管疏漏的证据;现场监控录像、在场老人证言等证明事件经过及养老院处置是否及时的证据。先与张大爷家属和养老院协商,明确双方责任比例,要求他们共同赔偿。若协商不成,可将张大爷及其监护人与养老院列为共同被告,起诉至法院并提供相关证据,主张张大爷承担全部侵权责任;养老院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。
问题3:第一顺位继承人健在,第二顺位继承人能否分得遗产?
刘先生很小的时候,父亲和母亲就离婚了,他跟着母亲一起生活。父亲在离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独住。2019年父亲与张女士再婚,再婚后无子女。父亲有一个弟弟,至今健在。前段时间,父亲因病去世,继母张女士说父亲生前留了一份代书遗嘱,说房子归她一人,但刘先生看到遗嘱上只有父亲的签名,父亲的弟弟称父亲生前住院近20次,每次病危都是他在跑前跑后,而刘先生和张女士都没怎么管,所以他要求分房产50%的份额,理由是他对父亲“扶养较多”。刘先生询问律师,继母张女士的遗嘱是否有效?父亲的弟弟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,是否有权分得遗产?
律师说法:刘先生,《民法典》中有规定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且《民法典》中还规定,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。 根据您的描述,您父亲的代书遗嘱只有他的签名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,应该属于无效遗嘱。《民法典》中对于继承有规定,第一顺位继承人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 第二顺位继承人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,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。但《民法典》中还有规定,若其能证明对被继承人“扶养较多”,可适当分得遗产。您父亲的弟弟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,比如在您父亲住院期间的病历陪护记录、医疗费票据、证人证言等,证明在您父亲丧失部分自理能力时提供了“必要且长期的扶助”“超过一般亲情范畴的照顾”,那么法院可能认定其“尽了一定扶养义务”,从而适当分得遗产。但您叔叔只能适当分得少量份额,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超过10%,而非他主张的大额比例50%,因其主张明显超过“适当”范围,法院最终会调整为合理比例。
(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)